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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附件)

来源:广州来穗局 发布时间:2022-06-08 19:29:37 阅读量:

  【导读】深圳积分入户网现就将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附件)公布如下,供有需要的申请者参考了解!除此之外,小编还为各位想要积分入户深圳的朋友带来了深圳积分落户测评,快来测测自己能否入户吧!

  >>>【关注】《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明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一条 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按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第三条 积分制入户主要面对长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

  第四条 每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纳入当年迁入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核查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记录;办理入户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

  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分别制定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的积分指标体系,并根据当年下达的指标数量遴选拟入户人员。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各镇(街道)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满 4 年、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 150 分的人员,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结合下达并向社会公布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根据排名情况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

  积分制入户人员按基础指标总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

  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调整积分制入户计分项目、相应分值或排名规则等,调整部分专题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七条 年龄原则上在 45 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 3 年以上,从事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第九条 拟给予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并签发入户卡。获批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积分制入户办事指南。各相关部门应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构建责任明确、功能互补、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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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积分制入户流程图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附件)

  3. 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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