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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26 16:56:07 阅读量:

【导读】深圳积分入户网在下文为各位带来关于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想要申请人才房的朋友,快来参考了解一下吧!

关于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

关于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

福府办规〔202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对人才安居、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货币补租。

实物配租,是指面向福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配租住房(以下简称人才租赁住房),再由其提供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使用。

货币补租,是指面向经区住房建设局确认的房源和符合条件重点产业人才发放的人才租赁住房货币补租(以下简称人才租房补租)。

第四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统筹本区产业人才住房实施工作,包括房源筹集、配额管理、资格审核、人才租赁住房分配、人才租房补租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行业年度人才租赁住房需求统计、认定标准制定、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评价、拟配住房,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处理资格审核、租赁合同签订、信息变更和住房清退等相关工作。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统一受理集中配租的人才租赁住房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职责分工分派至区行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核。

区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负责发放人才租房补租的房源筹集,协助区住房建设局进行房源核查、人才租房补租发放和后续监管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政府批定的人才安居年度预算计划落实相关经费。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产业人才住房实施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 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产业人才住房管理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负责统筹产业人才住房资源配置、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专责小组由分管区住房建设局的区领导任组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单位为成员单位。专责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局,具体负责审议人才租赁住房分配、人才租房补租发放,听取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报人才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对人才租赁住房分配过程中作出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产业人才住房纳入本区住房保障系统统一管理。

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包括:

(一)区政府投资建设和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或者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的住房;

(三)区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自行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发放人才租房补租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为本市具备房屋编码的社会存量住房。

第二章 实物配租的申请和分配

第七条 申请人才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福田区政策支持规定;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承租条件。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定向配租人才租赁住房的单位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第八条 承租人才租赁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租单位)应当将人才租赁住房安排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以下简称入住人)入住。入住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承租单位已签订有效全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或者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

(三)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

(四)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五)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是单位认可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特殊人才,可不受前款第一、二项规定限制。

第九条 人才租赁住房配租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两种方式进行。新建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批量房源实行集中配租,因承租单位发生情况变更、退租、租赁期满但未续租等情况出现的零星房源实行日常配租。

集中配租的人才租赁住房,由区住房建设局统一受理申请,之后按照职责分工分派至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配意见,由区住房建设局汇总、编制配租方案后报专责小组审议。日常配租的人才租赁住房,由区住房建设局组织配租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具体日常配租工作流程由区住房建设局另行制定。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优质单位,或者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住房建设局提出配租人才租赁住房申请,由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人才租赁住房集中配租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统筹房源。区住房建设局筹集一定数量房源后,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启动人才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二)拟定条件。区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拟定所辖企业的租赁申请条件,并明确受理方式、认定标准等内容,由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后编制配租方案,报专责小组审议。

(三)发布通告。配租方案经专责小组审议后,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配租方案在区政府网站发布人才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告,明确申请条件、区位分布、户型面积、受理程序和时限、使用和退出管理等有关信息。

(四)受理申请。单位可以对照通告中明确的本行业人才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按照配租方案要求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告知原因以及需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五)房源配额。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申请受理量和产业发展影响力等因素,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房源配额。

(六)审核分配。通告明确的受理期限届满后,区行业主管部门在配额范围内自行组织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并编制拟配租企业名录。

(七)审议名录。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区行业主管部门拟配租单位名录后,报专责小组审议。

(八)公示实施。经审议通过后,拟配租单位名录应当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书面通知名录内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人才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满后仍需承租人才租赁住房的,承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符合届时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且续签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承租单位应当自收到签订租赁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单位配租人才租赁住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相关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入住人身份证明、在职证明、房产证明等配租结果证明文件报送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货币补租申请和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才租房补租的人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或者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

(二)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已签订有效全职用工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五)在本市已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并签订租赁合同;

(六)专责小组确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是单位认可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特殊人才,可不受前款第一、二项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 人才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名义申请人才租房补租。

两人及以上合租单套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确定一人作为人才租房补租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人才租房补租采用集中受理和日常受理两种方式进行。新增年度配额实行集中受理,因申请人放弃补租或者不符合资格等原因产生的剩余配额实行日常受理。

集中受理的人才租房补租工作流程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日常受理的补租具体工作流程由区住房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人才租房补租集中受理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配额计划。区住房建设局拟定人才租房补租配额计划,明确年度人才租房补租配额、重点产业名录以及补租标准等内容,报专责小组审议。

(二)发布通告。区住房建设局依据人才租房补租配额计划,拟定福田区年度人才租房补租受理通告。

(三)受理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名单公示。区住房建设局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补租名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发放补租。区住房建设局与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签订人才租房补租协议,并根据协议按季度发放补租。

第十七条 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实际申请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补租人员名单:

(一)受理期限内,申请人数小于等于总配额数的,按照申请受理时间排序;

(二)受理期限内,申请人数大于总配额数的,原则上按照摇号抽签确定。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被认定为“福田英才”的,优先纳入补租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区住房建设局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以下简称补租对象)签订人才租房补租协议,协议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补租协议到期后,需继续领取补租的,补租对象应当在补租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续签补租协议。符合届时领取补租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续签,未按照要求完成补租协议续签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停止补租。人才领取补租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人才租房补租金额计算公式为:月补租金额=补租面积×补租单价,其中:

(一)补租面积:单身居民为35平方米,家庭为65平方米。

(二)补租单价:40元/平方米/月;区住房建设局可以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补租单价适时进行调整,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领取人才租房补租期间,补租对象调离原单位,但新入职单位仍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继续领取补租。补租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人才租房补租。申请人应当在签订人才租房补租协议前,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补租对象重新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租。

第四章 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条 承租人才租赁住房期间,入住人离职或者婚姻、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承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补租对象在领取人才租房补租期间有前款情形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人员符合继续承租人才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房补租条件的,经区住房建设局审核,予以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符合继续承租人才租赁住房条件的,入住人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退租,同时由承租单位向区住房建设局办理变更登记。承租单位未及时督促退租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并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该单位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资格。

(二)不符合继续领取人才租房补租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租。

第二十一条 承租单位应当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人才入住条件进行审核,履行对入住人的管理责任,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才退出人才租赁住房。

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人才租赁住房的分配规则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人才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才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九十日通知区住房建设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区住房建设局办理退租手续。

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出现法定或者约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住房建设局,并立即办理退租手续。承租单位未及时办理退租手续的,由区住房建设局收回住房。

第二十三条 区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应当对补租对象的资格信息和住房租赁等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报区住房建设局。

第二十四条 领取补租期间,补租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在情形发生次月起停止发放补租:

(一)调离原单位,但新入职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信息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信息变更登记;

(三)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其他自有住房;

(四)享受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承租其他形式政策优惠性质住房或者正在享受其他住房租赁支持;

(五)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

(六)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约情形。

补租对象待业时间超过六十日,或者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人才租房补租的,区住房建设局立即停止发放补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已配租人才租赁住房的实际租住情况(包括入住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发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责令承租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区住房建设局清退住房。

区住房建设局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补租对象资格进行核查,发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依法停止发放补租。

第二十六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管理的承租单位或者入住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入住条件负有监管责任。承租人才租赁住房期间,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分配、谁监管”的原则建立承租单位信息年审机制,加强承租单位与入住人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人才住房实施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住房建设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统一受理产业人才住房实施工作相关的投诉、举报。申请单位和个人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才租赁住房的承租单位存在骗租、转租、不按约定缴纳租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违规违约情形的,除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外,在租赁合同解除后,区住房建设局不予纳入配租范围。

补租对象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租房补租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立即解除补租协议,追缴已发放的补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福建发〔2022〕3号)、《福田区重点产业人才租赁住房补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深福建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政策修订背景是什么?

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以福田区“十四五”规划、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指引,聚焦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城区“三大新引擎”,构建高质量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结合近三年产业资金政策实施效益分析、全国各地产业政策比对研究、辖区各行业企业政策修订建议,提出2022年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修订方案,以用户思维提升产业资源集成化水平,以系统思维打造产业发展生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政策修订原则是什么?

(一)突出战略导向和前瞻视野

围绕“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战略规划,加强与“碳达峰碳中和”、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8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计划、“三大新引擎”战略和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规划紧密联动,构建面向未来、符合新发展阶段和新发展格局要求的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明确产业发展导向,引导重点产业在福田集聚发展、高端发展,树立先行示范标杆。

(二)突出全局谋划和精准施策

融合全区政策资源,从资金、空间、人才和住房等多维度全方位推动产业发展,加强各类资源间统筹协调,联通内部机制,减少资源间内卷,进一步发挥政策整体效应。坚持“二八”原则,深度挖掘产业发展增长点,聚焦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和平台,全力推动高产出、高效益、高带动、高成长企业发展。

(三)突出服务升级和用户友好

升维产业发展服务能级,从摆摊思维转为用户思维、零散提供转为整体提供、多平台受理转为统一平台管理;主动靠前服务企业,升级专班服务、专员服务、网格服务、智能服务等分类分级服务模式;打造“一行业一政策”纵向政策体系,易于阅读、易于理解,更简单明了,方便企业使用,提升企业体验感,营造可预期的优质产业发展环境。

三、政策修订依据是什么?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4.《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7.《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8.《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9.《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10.《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11.《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12.《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

13.《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

14.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法规。

四、政策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全面推动建设“三大新引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1.推动高标准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加速企业多层级梯度培育,科技创新政策针对重大平台出台“凤巢计划”,针对头部企业出台“聚龙计划”,针对中小企业出台“竹海计划”,构建良好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支持香港及海外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工作以及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项目;加速深港产业生态协同,深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痛点难点”,促进科研人员、物资、资金、信息等要素高效流动,加强人才引进和专业化服务,优化营商“软环境”。

2.推动高水平建设香蜜湖新金融中心

巩固金融业全生态支持体系,合并原金融业、金融科技、外资金融机构政策,融合资金、人才、空间政策,夯实金融创新中心、金融科技中心和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基础;开拓金融机构资源,新增外资金融机构专项服务、社会专业园区建设等支持项目,吸引国际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发挥集聚效应;创新人才住房供给机制,试点金融人才公寓项目,联动市场房源解决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住房保障等核心诉求,提升对金融人才的吸引力。

3.推动高起点建设环中心公园活力圈

强化筑巢引凤,优化总部经济支持,细分总部认定标准,产业部门垂直管理,增强总部企业服务体验,打造世界级总部经济带;引入时尚消费资源,增加高端拓展、高端时尚人才引进等项目,按条件给予线下高端品牌门店最高200万元支持,打造世界级时尚文化区;加深文化金融融合,提高投融资环节的支持力度,增加国有资本、文化保险、债券融资、文化创意基金等项目,充分利用金融杠杆,打造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

(二)全力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1.加快建设都市型科创区

突出“20+8”战略新兴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针对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智能终端、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创意、现代时尚、智能机器人、新能源、生物医药等行业特点,形成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教育链四大支持模块,制定从基础研究到平台建设到应用场景全过程支持项目;突出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专精特新支持、单项冠军配套支持等条款,按市级1:1配套奖励;突出撬动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精准“滴灌”,引导创业投资集聚促进科创金融融合发展政策,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与金融对接机制,推动辖区风投创投机构服务科技企业。

2.做优做强现代产业

提升金融创新效能,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发展政策支持金融机构集聚、创新金融产品、培育金融人才、建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金融业务发展积极性;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建立风投创投综合服务常态化支持机制,充分运用风投创投综合服务平台、香蜜湖产融创新等载体,助力创投机构、实体企业、资本资源等多方信息互通,营造优质风投创投生态;提升智能制造效能,提高支持比例和支持额度,给予智能制造工厂示范项目最高6000万元建设支持和最高1000万元租金支持。

3.主动融入和服务“双循环”

打造世界级地标性商圈,着力引进国际高端品牌,培育本土品牌,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推动核心商圈差异化发展,新设商圈联盟运营条款,对提升辖区整体商业环境的运营费用给予最高全额支持;打造国际消费中心,鼓励大型商业促消费活动,给予活动费用最高300万元,畅通内循环,促进新消费服务业高端化发展;打造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新设跨进电商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战略性国际贸易平台等条款,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推动贸易转型发展,促进对外贸易稳中提质。

(三)用户思维导向,打造全球最佳营商环境实践

出台《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打造资金、空间、人才和住房等资源充分融合的多元政策体系,形成了“1”个管理办法,“9”个通用政策和“N”个行业措施的“1+9+N”全新纵向政策体系,以用户思维向企业提供一套组合式、定制化、易理解的政策清单。此外,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打通数据、流程和服务,辖区产业资金、福田英才荟、产业人才住房、区政府物业等政策资源一站式申报,研发手机申报等更多智能应用场景,主动精准推送政策清单,升级“赋能服务型”政府。

五、政策申请主体应符合什么条件?如何申请?

(一)符合产业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组织及个人。

(二)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

(三)限制和除外情形:

1.母子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2.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

3.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最高500万元;在福田年度综合贡献特大的企业原则上最高1000万元。有必要超过上述限制的,需报领导小组备案。

(四)申报流程

企业通过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https://qfzx.szft.gov.cn)自行如实申报,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同时按要求递交有关材料至福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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