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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业务指南

来源:深圳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27 16:07:59 阅读量:

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

一、办理依据

《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二、服务对象

《深圳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第二条所指高层次人才中具备以下条件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公派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注:出国留学后,已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申请材料

(一)攻读学位的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留学人员资格审定表》(此表在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请人如实准确填写完整,收原件);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护照(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4.本人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壹张。

(二)访问学者提供以下材料

1.《留学人员资格审定表》(收原件);

2.留学前在国内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同时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自行在线验证,打印、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该电子验证有效期为30天,请在有效期内递交材料,收复印件并验原件),也可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及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征信部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

3.国外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的访问邀请函或者推荐函(须证明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4.如属公派访问学者的人员,提交国内公派任务批件、单位公派协议(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5.做访问学者期间的项目成果及已发表的课题论文摘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6.出国访问人员提供访问期间的护照及签证页(收复印件并验原件);赴香港、澳门地区访问人员提供访问期间的港、澳通行证及签证页(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7.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市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 ;

8.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中联办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9.申请人身份证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护照(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10.本人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壹张。

(三)如系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和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申请材料如有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陆“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入“一站式服务申请”,选择“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 ”服务事项,按如下方式操作:

1.进入“申报系统”网上申报,未注册人员按提示注册个人信息,已在该系统注册的注册人员在登陆页面输入相应帐号、密码后登录登入系统后,如之前没有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选择“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如之前已成功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再点击右侧页面的“新增申请”后,进入信息录入界面按要求进行输入,保存后确认无误,在申报事项名称前方框打“√”,点击“上报”按钮,打印相应的表格(也可直接进入https://sz12333.gov.cn/accsb/login.jsp进行申报并打印相应的表格);

2.在线提交一站式服务申请,并打印“一站式服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所有的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服务专窗。对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无误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三)服务专窗将申请材料流转至办理部门;

(四)办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服务专窗通知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单和有效证件到服务专窗领取《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审核不合格的,由服务专窗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五、办理时限

办理部门于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服务专窗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南侧

电话:25985107

七、办理部门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一楼

电话:12333,25942934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一、办理依据

《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

二、服务对象

符合《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第二条所指高层次人才中,在国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者。

三、申请材料

(一)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蓝色背景);

(二)需认证的国外源语言(颁发证书院校国家的官方语言)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需认证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所学课程完整的正式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如以研究方式学习获得的学位证书,需提供学校职能部门(如学院、学籍注册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开具的官方研究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研究证明信内容应说明学习起止日期(精确到月份),专业名称,研究方向,所授予学位等信息;

(四)需认证的国外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和成绩单(研究证明信)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

(五)如在国内高校就读期间到国外高校学习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申请者要提供国内高校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学信网(链接)学籍注册证明材料;

(六)申请者留学期间所有护照(含护照首页-个人信息页、末页-本人签字页、以及所有留学期间的所有签证记录和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申请者留学期间护照已超出有效期限,还需提供在有效期限内的护照原件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七)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

(八)EMS特快专递邮寄单(邮寄单由验证机构提供;请申请者填写常用的中国境内地址和电话,且与认证系统中填写的信息一致)。

其他相关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准备原件及复印件):

1.若留学期间护照上交或丢失,请提供:

(1)申请者亲笔签名的无法提交留学期间护照的情况说明;

(2)新护照首页或户籍簿;

(3)我国省市公安机关所属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留学期间出入境记录证明。出入境记录证明无法涵盖的学习经历部分,需提交其它居留情况证明(社保证明、外国人注册登录情况证明、学校开具的全日制本地就读证明等)。

2.若成绩单上有转学分、豁免学分的记录,需提供这部分成绩对应的原始成绩单及所获的证书(如没有证书可不提供);

(1)如该部分成绩来自于国外学习经历,需同时提供该阶段的签证和出入境记录;

(2)如该部分成绩来自于境内学习经历,且无境内院校毕业证书,需同时提供境内院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

3.尚未获得学位证书但持有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得学位的证明信者,需翻译该证明信及成绩单;

4.在俄语国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或学士学位课程入学合同;

5.在爱尔兰学习获得爱尔兰国立大学学位证书者,需提供拉丁文版学位证书。

6.在美国学习取得学位证书者,如持F-1签证,需提供I-20表格;如持J-1签证,需提供DS-2019表格;

7.在加拿大留学的回国人员需提交加拿大移民局开具的学习许可(study permit);

8.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须本人亲自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递交认证申请材料;

9.欧洲部分国家须提交留学期间居留卡,如居留卡无法提供,可用学生证、注册证明等材料代替;

10.马来西亚双联课程申请者,须分别提交马来西亚校方出具的整个学习期间(包括双联课程期间)的成绩单或学习证明,以及第三国高校的双联课程成绩单;

11.如申请人为古巴政府单方奖学金项目毕业生,则应提交语言预科证明和国内院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全程在古巴完成学业者无须提交学习经历证明)

12.学习期间如在国内完成实习活动,需提供学校认可的实习合同或实习证明;

13.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一位代理人一年内只能代理递交一位认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在线注册:申请人登陆“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入“一站式服务申请”, 选择“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事项进行申请,在线填写并提交个人信息;也可直接进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事项进行申请,在线填写并提交个人信息;

(二)递交材料:注册提交后,到向服务专窗递交申请材料;

(三)服务专窗转寄材料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查;

(四)查询进度:登陆注册帐户,查询进度及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五)领取结果:认证完成后,认证结果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直接邮寄给申请人。

五、收费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收取385元/份(含360元认证费与25元邮寄费)。

六、服务专窗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南侧

电话:25985107

七、办理部门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电话:01062677800

八、其他注意事项

请认真阅读第五部分“其他注意事项”,以确保顺利办理各项服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

一、办理依据

《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

二、服务对象

符合《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第二条所指高层次人才中,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者;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者。

三、申请材料

(一)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蓝色背景);

(二)需认证的港澳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颁发的高等专科学位证书或高等专科文凭);已毕业但尚未取得学位证书者,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学位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港澳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完整的正式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如以研究方式学习获得的学位证书,需提供学校职能部门(如学院、学籍注册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开具的官方研究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研究证明信内容应说明学习起止日期(精确到月份),专业名称,研究方向,所授予学位等信息;

(四)如果申请认证的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信)、成绩单(研究证明)为外文,须提交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信)与成绩单(研究证明)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

(五)如在境内高校就读期间到港、澳高校学习获得港、澳学历学位证书,申请者要提供境内高校的毕业证书或者学信网(链接)学籍注册证明材料;

(六)若成绩单上有转学分、豁免学分的记录,需提供这部分成绩对应的原始成绩单及所获的证书(如没有证书可不提供);

1.如该部分成绩来自于国外学习经历,需同时提供该阶段的签证和出入境记录;

2.如该部分成绩来自于境内学习经历,且无境内院校毕业证书,需同时提供境内院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

(七)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港、澳居民须提供:

(1)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护照或其它含有出生地信息的证明文件;

2.台湾居民须提供:

(1)身份证或户籍誊本(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要复印);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或旅行证;

(3)本人在港澳地区学习期间的居留证明;

3.内地居民须提供:

(1)往来港澳通行证(含学习期间所有签注记录及出入境记录);

(2)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境学习期间的出入境记录(加盖公章),如:内地省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

(八)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

(九)EMS特快专递邮寄地址单(邮寄单由验证机构提供;请申请者填写常用的中国境内地址和电话,且与认证系统中填写的信息一致);

(十)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注意:一位代理人一年内只能代理递交一位认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在线注册:申请人登陆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入“一站式服务申请”,选择“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事项进行申请,在线填写并提交个人信息;也可直接进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事项进行申请,在线填写并提交个人信息;

(二)递交材料:注册提交后,到向服务专窗递交申请材料;

(三)服务专窗转寄材料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查;

(四)查询进度:登陆注册帐户,查询进度及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五)领取结果:认证完成后,认证结果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直接邮寄给申请人。

五、收费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收取385元/份(含360元认证费与25元邮寄费)。

六、服务专窗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南侧

电话:25985107

七、办理部门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电话:010-62677800

八、其他注意事项

请认真阅读第五部分“其他注意事项”,以确保顺利办理各项服务。

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

一、办理依据

《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

二、服务对象

符合《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第二条所指高层次人才中,在中国台湾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者。

三、申请材料

(一)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蓝色背景);

(二)需认证的台湾地区高等院校颁发的繁体中文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学习期间所有完整的正式(繁体中文)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大陆居民须提供:

(1)居民户口簿或户口卡或有效护照个人信息页;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 台湾居民须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都需复印)或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或旅行证。

3.港澳居民须提供:

(1)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本人在台湾学习期间的居留证明。

(五)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

(六)EMS特快专递邮寄地址单(邮寄单由验证机构提供;请申请者填写常用的中国境内地址和电话,且与认证系统中填写的信息一致);

(七)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一位代理人一年内只能代理递交一位认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在线注册:申请人登陆“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入“一站式服务申请”,选择“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事项进行申请,在线填写并提交个人信息;也可直接进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事项进行申请,在线填写并提交个人信息;

(二)递交材料:注册提交后,到向服务专窗递交申请材料;

(三)服务专窗转寄材料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查;

(四)查询进度:登陆注册帐户,查询进度及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五)领取结果:认证完成后,认证结果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直接邮寄给申请人。

五、收费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收取385元/份(含360元认证费与25元邮寄费)。

六、服务专窗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南侧

电话:25985107

七、办理部门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电话:010-62677800

八、其他注意事项

请认真阅读第五部分“其他注意事项”,以确保顺利办理各项服务。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

一、办理依据

《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 。

二、服务对象

符合《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第二条所指高层次人才中,在经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者;在经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获得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者。

三、申请材料

(一)一张二寸彩色证件照片(蓝色背景);

(二)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和复印件;

(三)合作办学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四)获得的国(境)外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

(五)本人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户口薄的身份页原件和复印件;

(六)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入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

(九)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一位代理人一年内只能代理递交一位认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在线注册:申请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入“一站式服务申请”,选择“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事项进行申请,在线填写并提交个人信息;也可直接进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事项进行申请,在线填写并提交个人信息;

(二)递交材料:注册提交后,到向服务专窗递交申请材料;

(三)服务专窗转寄材料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查;

(四)查询进度:登陆注册帐户,查询进度及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五)领取结果:认证完成后,认证结果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直接邮寄给申请人。

五、收费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收取385元/份(含360元认证费与25元邮寄费)。

六、服务专窗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南侧

电话:25985107

七、办理部门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电话:010-62677800

八、其他注意事项

请认真阅读第五部分“其他注意事项”,以确保顺利办理各项服务。

第五部分 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需注意事项

一、符合以下情况的需签署《延长认证评估期限同意书》

(一)缺少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仅提供毕业证明信;

(二)缺少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学习证明);

(三)因留学期间全部(部分)护照(往来通行证)遗失或上缴,用其他证明文件代替留学期间签证(签注)及出入境记录;

(四)在完成一个学历学位的过程中,学习地点(经历)涉及两个(含)以上学校或国家(包括国内学习经历);

(五)不能亲自递交申请材料手续,委托他人代理递交;

(六)有转学分,豁免学分或互认学分;

(七)须提供前置学历认证或前置学历为非中国国民教育系列的;

(八)文凭颁发时间为三年前;

(九)其他。

二、特别提示

在递交认证申请材料过程中,需申请者本人对认证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字确认,因此请申请者尽量亲自前往我中心办理认证申请手续;

三、收费

请申请者将认证费385元/份(含360元认证费与25元邮寄费)转账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指定账户(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人通过认证系统在线支付费用)。服务专窗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时间为准。

五、如何翻译

1.仅翻译所需认证学位的证书(或学位证明信)和成绩单(或研究证明);

2.找正规翻译机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包含翻译业务,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翻译无效。

六、网上注册后一定要点击提交,否则无法办理认证。

网上注册提交后,无需等待通知或预约,即可到服务专窗办理认证。

七、认证不设加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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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深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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