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3-05-26 15:50:58 阅读量:人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企业备案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技服〔2023〕20号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稳步有序实施我省“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广东省实施“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企业备案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2023年4月14日
广东省实施“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企业备案工作指引(试行)
一、“新八级工”制度备案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文件要求,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后进行。
2022年,人社部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文件,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各等级具体的岗位要求见附件1。我省在有序推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时,仍需遵循先行备案的原则。
二、备案受理职责分工
(一)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技能中心”)负责受理以下类型企业备案工作:
1.已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
2.未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中央企业驻粤二级(省级)单位;
3.注册地在广东省的中央企业;
4.广东省属国有企业。
(二)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上述以外企业开展“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受理工作。
三、申请备案企业条件
申请备案企业需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对应佐证材料),基本条件详见附件2。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亦可参照附件2的基本条件,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备案企业申请条件。
四、企业自主评价对象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挑选本单位在岗职工(含学徒工、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职工社保参保地或就业地需在广东省。
五、企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一)评价职业(工种)范围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二)符合备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备案级别为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
符合备案基本条件且为“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主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可申请备案级别为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三)已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申请备案职业与级别按照中央企业的备案文件执行。
六、企业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1.首次申请备案企业可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网站省技能中心 (网址:http://hrss.gd.gov.cn/ztzl/gdjnrc/),点击“评价机构备案申请”,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进行在线申请资料填写和提交相应材料,相应申请材料要求详见附件3、5。
2.已备案企业如需新增或变更职业(工种)级别,可在监管系统进行职业(工种)变更申请。已备案职业(工种)的等级设置有初级工的,可申请往下增设学徒工,已备案职业(工种)的等级设置有高级技师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往上增设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相应申请材料要求详见附件4。
3.之前已开展特级技师试点的企业需在监管系统完善备案申请手续。
(二)备案受理及完成。
省、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范围,按规定受理对应企业的备案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为经评估符合条件者出具备案函以及做好备案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的信息报备更新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新八级工”制度作为技能人才评价重要改革措施,充分体现了技能人才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有力畅通技术工人成才上升通道,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培养使用待遇相结合,为制造强国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各地市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际,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八级工”技能人才认定备案工作。同时,要按照“谁备案,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做好推动落实、服务保障、监督检查以及宣传引导等工作。
(二)各备案企业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及考核地点,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对经规范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实相应待遇。
(三)省技能中心按月收集地市鉴定中心备案企业结果,汇总上报至人社部鉴定中心,由人社部鉴定中心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pjjg.osta.org.cn/)公布各企业备案信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企业可开展评价认定的职业(工种)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为准。
(四)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报流程与初级工一致。
(五)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 (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并非高级技师的普遍晋升,企业实行岗位聘任制,聘任到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评聘条件与评聘结果报备审核等事项以省技能中心每年征集文件要求为准。
(六)如我省此前印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指引事项与本文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八、联系方式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020)83189554;电子邮箱:jnzx_yw@gd.gov.cn。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546号广东就业服务大厦8楼技能等级科,邮编5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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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网址:http://hrss.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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