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2-10-17 11:35:02 阅读量:人
【导读】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助力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受理时间:2022年7月1日-2023年3月31日,深圳积分入户网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
助力企业发展的
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区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助力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2〕1号),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我局现组织开展相关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简称区科创经服局)
(二)受理时间:2022年7月1日-2023年3月31日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办公室
(四)受理方式: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五)咨询电话:0755-22100992(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
二、受理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申报单位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专项资金时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询的,不予补贴。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
(四)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五)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三、其他事项
(一)具体操作指引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为准,不再另行制定。
(二)请申报单位合理安排时间,按照申报时间要求提交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单位应履行有关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以及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方面。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最终均以统计部门核定的年报数据为准。申报单位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纳税贡献以区税务局核查的企业所属期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缴纳的实际净入库纳税额数据为审核依据。
(四)办理程序: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初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拟定资助计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批——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五)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和比例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六)区科创经服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区科创经服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立即向区科创经服局举报,举报电话:0755-22100992。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助力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各有关企业: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助力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2年4月28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助力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帮助我区企业纾困解难,鼓励项目加快建设,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上下游产业链集聚效应,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制定本措施。符合本措施有关规定条件的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企业,可申报相应的奖励或资助。
第二章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第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2022年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且能证明贷款的80%是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的,按照2022年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的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同一笔贷款累计获得补贴不得超过实际发生利息。
第三条 企业用工支持。企业在2022年产值连续3个月实现环比增长20%以上的,在此期间新招的员工能提供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证明的,按照1000元/人予以补贴企业,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防护用品支持。对辖区企业2022年2至4月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核酸检测产品等防护物资,积极做好防疫措施的,按企业采购发票金额给予20%的补贴,最高5万元。
对涉及进口物资的企业,2022年1月至6月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双固定一监控一台账”、采购防护物资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深港跨境运输支持。对辖区内涉及供港物资保供的企业,且2022年上半年积极采用水运、铁运方式开展跨境货物运输的,按实际发生的运输、消杀、装卸等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助力餐饮住宿业恢复发展。对于主动配合区内疫情防控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积极恢复经营的住宿、餐饮单位,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已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且2022年上半年营业额较去年同期增长的住宿、餐饮单位,按2022年上半年营业额的5%予以补贴。单个单位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未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2022年上半年营业额较去年同期实现增长且大于80万元的餐饮单位或大于150万元的住宿单位,承诺本年度达到条件后纳统的,按2022年上半年营业额的5%予以补贴。单个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区内市场主体减免租金。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区内市场主体对其经营管理的商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内的餐饮、商超、酒店进行适当租金减免的,按其减免实际租户租金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第八条 支持企业加快进场。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产业项目,在本年度内由企业自行承担水、电、气、通信等管道迁改费用的,实行一事一议机制,按照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项目加快建设进展。在建项目本年度前三季度实现提前竣工验收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可获得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项目积极纳统。2022年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受让或承租合同的项目,在合同签订3个月内实现入库纳统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采购设备。2022年新采购设备并实现年内投产,年内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实际采购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 企业投产达产支持。2022年内实现新投产,且于年内实现月报上规的,按照年内产值超过1亿元部分的1%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产值扩产增效奖励。已纳入我区统计库的工业企业,分档获得以下补贴:
2022年产值较去年产值实现翻倍增长,且达到5亿元的,按照产值增长部分的0.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达到2亿元的,按照增长部分的0.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22年产值较去年产值实现增速50%以上,且达到5000万元的,按照增长部分的0.4%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产值转移支持。制造业企业于2022年内将注册地、纳税地搬迁至我区,分档获得以下补贴:
当年产值2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按照产值的1%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90万元;
当年产值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按照产值的0.9%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40万元;
当年产值3亿元以上(含)的,按照产值的0.8%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产业链上下游招引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入驻我区。我区原有企业(2022年1月1日前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已在我区的企业)成功引介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入驻(租赁或拿地)我区的,引进企业于2022年完成注册并达到规上规模后,我区原有企业可获得50万元奖励;引进企业2022年内投资达到5000万以上的,我区原有企业可获得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推广重点工业产品。制定出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重点产品推广目录》(第二批),助力企业畅通宣传渠道,加大重点产品推广,提升我区产品竞争力。
第六章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第十七条 畅通企业服务通道。搭建辖区内政企交流平台,推广“深i企”政企服务平台,安排企服专员收集企业诉求,协调解决企业问题,提供政策解读等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第四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中,企业申报项目与我区其他涉及产值奖励等政策适用择高申报,不重复奖励或资助补贴,最终获得的奖励或资助补贴金额不超过其2022年实际形成区级财政贡献的50%。
第十九条 本措施所指企业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本措施所指项目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产业项目,涉及项目申报的投资主体行业属性不局限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对我区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补贴政策将按照“一事一议”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措施中所称“以上”除特别说明外,包含本数,“2022年或本年度”所指区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本措施对应操作指引和申报指南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2年4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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