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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发布!深圳拟调整公租房/共有产权房申请政策!深户/非深户必看!

来源:深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01-18 09:28:13 阅读量:

深圳积分入户网为您提供更多深圳公租房、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流程、政策等相关内容。深圳市住建局1月17日,发布了深圳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申请指南的意见稿,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条件变化较大,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指南,本文摘取了意见稿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具体详情赶紧往下看,(注: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正式规定尚未出台)。本文将按照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的顺序为大家说明,文章稍长,请耐心查看哦~

意见稿发布!深圳拟调整公租房/共有产权房申请政策!深户/非深户必看!

公租房申请意见稿

01、关于申请主体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申请: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未组建家庭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注: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02、关于申请条件

申请轮候公租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1、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2023年15种核准深圳户口办理系统已开启

2、具有本市户籍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

3、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注:申请人配偶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享受配租面积;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以及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享受配租面积,不受户籍或者居住证限制。

(二)社保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符合社会保险规定并正常缴纳(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家庭,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的限制;

【注:在想要了解【社保】的更多查询内容,欢迎点击加群咨询。】

(三)财产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关于收入财产限额划定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收入财产限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四)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政府以外其他各类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上述住房条件。

03、关于轮候排序调整

在册轮候人发生下列变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轮候排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因婚姻状况变化等增加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二)因户籍迁出本市、死亡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三)增加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轮候。

04、关于配租面积标准

公租房配租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单身居民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为主;

(二)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为主;

(三)三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六十平方米为主。

建筑面积超过七十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五人以上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四人家庭配租。

区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配租房源情况,对有三个以上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家庭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05、关于优先配租

1、经认定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优先配租,或者通过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2、特殊家庭和有三个以上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家庭进入选房入围名单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安排优先选房。

3、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源情况分批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烈士遗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残疾人优先配租;具备条件的,区主管部门也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其他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家庭优先配租。

06、关于退出轮候册

在册轮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公租房轮候册:

(一)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选定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累计两次;

(二)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三)连续三年未提出认租申请;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意见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方式包括政府组织和社会主体组织两种。

01、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02、政府组织配租住房

(一)申请条件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但申请房源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3、申请人在本市符合社会保险规定并正常缴纳(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

4、申请人具备市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想要了解人才引进入户深圳,点击加群咨询);

5、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租金标准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左右确定。

02、社会主体出租

(一)申请条件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2、申请承租房源位于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未在此三个区拥有自有住房;

3、申请承租房源位于除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以外其他区(含新区)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未在项目所在区拥有自有住房。

申请承租房源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受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限制。

(二)租金标准

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不高于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九十。

共有产权房申请意见稿

01、共有产权房是什么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02、配售方式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主要采取日常轮候方式,也可以根据项目供应的实际情况,采取定向配售方式。

03、申请主体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和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因残疾等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由申请人进行抚养的除外。

申请人年满三十五周岁未组建家庭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和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注: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04、申请条件

申请轮候和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在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二)社保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符合社会保险规定并正常缴纳(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五年以上;

3、在本市服役或者原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其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三)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五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住房条件。

05、售价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综合考虑本市住房困难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水平等因素,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左右确定。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根据项目销售均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06、轮候排序调整

在册轮候人发生下列变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轮候排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因婚姻状况变化等增加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二)因户籍迁出本市、死亡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三)增加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轮候。

07、配售面积标准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三人以下家庭或者单身居民配售建筑面积为六十五平方米左右;

(二)四人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为八十五平方米左右。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自愿认购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08、退出轮候册

在册轮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共有产权住房轮候册:

(一)申请人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按照规定缴纳认购定金,累计两次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累计两次的;

(三)已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的;

(四)连续三年未提出认购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09、产权相关

产权份额: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购房人产权份额和政府产权份额应当在配售通告、买卖合同中明确。

封闭流转: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持产权份额;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购买商品住房的处理: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等自有住房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等自有住房买卖合同备案之前,先行与代持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退出承诺书,并在具备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条件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完成共有产权住房退房手续。

购房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其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2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zjj.sz.gov.cn)“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征集平台”或者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c@zjj.sz.gov.cn或者sfjlfec@sf.sz.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9室(邮编:518031),或者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620室(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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