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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这些政策文件被废止了!

来源:深圳市民政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3-09-21 17:54:31 阅读量: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经认真梳理,深圳市民政局决定废止4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背景及依据

(一)《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若干规定》(深民字〔1995〕56号)

2015年,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粤民发〔2015〕70号),对规范和健全全省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2015年,我市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服务项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函〔2015〕1073 号),取消了市民政局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行政服务项目。《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若干规定》规定的关于社会团体组织机构、负责人、会议、制度建设、派出机构设立等内容不再适用,通则若干规定已无继续保留的需要, 予以废止。废止后,相关工作参照《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服务项目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二)《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民〔2014〕136号)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的要求,市民政局对照《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所列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共涉及5个文件:0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监管办法》;0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适配企业资格认定监管办法》;0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监管办法》;04《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监管办法》;05《建设经营性公墓监管办法》。

1.民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取消福利企业认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监管办法》已无适用基础和适用必要,予以废止。

2.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假肢和矫形器企业认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适配企业资格认定监管办法》已无适用基础和适用必要,予以废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新时代下的工作情形,无继续保留的需要,予以废止。《办法》废止后,养老机构的登记备案和后续监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执行。

4.《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监管办法》和《建设经营性公墓监管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应的商事登记制度现已失效,两个《办法》对于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的监管内容、分工等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文件所包含,已无保留的必要,予以废止。两个《办法》废止后,对于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的监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等执行。

(三)《深圳市资助企业社会工作实施办法》(深民函〔2015〕1049号)

2018年底,深圳市资助企业社会工作项目终止,《深圳市资助企业社会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无适用必要,予以废止。2020年11月出台的《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11号,简称《若干措施》)中明确了“职工帮扶”为社会工作16个服务领域之一,《办法》废止后,企业社会工作的发展遵照《若干措施》中“职工帮扶”领域的要求执行。

(四)《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执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整体打包费新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深民函〔2016〕760号)

2020年11月出台的《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调整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整体打包费标准。鉴于《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执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整体打包费新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现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整体打包费标准不符,相关内容已被《若干措施》调整与吸收,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予以废止。《通知》废止后,对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整体打包费标准按照《若干措施》执行。

二、目标

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规定,决定废止上述4个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若干规定》(深民字〔1995〕56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民〔2014〕136号)《深圳市资助企业社会工作实施办法》(深民函〔2015〕1049号)和《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执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整体打包费新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深民函〔2016〕760号)4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市、区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其他

废止上述规范性文件后,涉及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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