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1-03 11:37:24 阅读量:人
导语:深圳市发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本文将对该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带你了解其中的亮点和关键点。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根据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在享有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若出现购买、接受赠与、继承或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形,导致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住房。此外,承租人若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也应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特定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最长延期时间为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在此期间,前四个月的租金按原租赁合同约定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二、承租人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承租人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居住、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功能、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等。
若承租人有上述违规行为,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并按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退回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运营管理单位的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以高于配租方案确定的租金出租、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
四、禁止提供租赁经纪业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提供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五、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
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有以下行为:通过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未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或信息申报、未按规定备案租金或以高于备案租金出租、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签订单次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最长期限等。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通过对承租人、运营管理单位和社会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有助于维护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让我们共同关注并遵守这些规定,为构建美好的住房环境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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