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3-09-08 15:26:54 阅读量:人
我们知道,在深圳积分入户条件中最新政策2023年中有一条是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在深圳市租赁房屋),很多申请深圳积分入户的朋友选择的是在深圳租房,下文就为各位带来《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第6号令)的相关内容,有需要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
深圳积分入户条件最新政策2023年:《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微信扫码
关注“积分指导”
即可查看余下内容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大家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深圳积分入户相关信息,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如想快速落户,可通过 【在线咨询】跟本站落户指导老师沟通,将一对一为您解答相关落户问题。
本文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原文网址: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845070.htm
深圳入户工具箱
学历提升工具箱
深圳积分入户常见问答
如何顺利办理2024年度深圳市积分入户?常见问...
2024年度深圳市积分入户指标已逐步发放,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流程前往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本文针对入户流程、时间安排、子女随迁办理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答疑解惑,旨在帮助申请人顺利进行入户手续,避免常见误区。
2024年度深圳积分入户,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本文针对2024年度深圳积分入户办理的相关疑问进行答疑解惑。详细解读了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准备、入户地选择等关键环节,帮助有意向迁入深圳的申请人理清思路,顺利办理积分入户手续。
如何顺利办理2024年度深圳积分入户?
2024年度深圳积分入户政策已引发广泛关注。本文将针对积分入户的办理流程,包括分局申请和派出所落户两部分,进行详尽解析,旨在为有意向申请者提供清晰的指导。通过分析“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预约步骤、所需材料、审核时间等关键环节,助您在积分入户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2024深圳积分入户手续办理全攻略:条件、流...
2024年度深圳积分入户手续办理攻略来啦!本文详细解析了积分入户的办理条件、流程、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帮助入围本年度前一万名的申请人及共同随迁的未成年子女顺利办理入户手续。同时,提供了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查询入户指标卡号的方法及咨询电话,助力申请人高效完成落户。
2024年深圳积分入户手续如何办理?条件+流程+...
成功入围2024年度深圳积分入户前一万名的申请人,如何办理入户手续成为接下来的关键步骤。本文将详细介绍积分入户的办理条件、流程、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为申请者提供一份详细的办理攻略,确保入户过程顺利无误。
如何顺利办理深圳积分入户?一步步教你搞定!
2024年度积分入户前一万名的申请人们,是否已经收到落户提示信息?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深圳积分入户的办理条件、流程、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从预约办理到跨省通办服务,再到特殊情况的应对,让我们一一解答您的疑惑,助您顺利成为深圳的一员。
入户交流群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加入微信群
入户问题随时沟通!专业人员免费在线解答!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入户政策、资讯一键获取!还有积分测评等服务!